2 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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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在其弟子菲利等人的影响下,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总的犯罪中的比例,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。

人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堕落,这也是一种变异。

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。

传统刑法理论推崇意志自由论,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基于意志自由,是自我选择的结果,犯罪人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,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,还要发挥积极的威慑作用,防止他人走上犯罪道路。

龙勃罗梭颠覆了这种结论。

既然犯罪是遗传或变异所决定的,那么这些犯罪人实施犯罪也就是必然的,这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,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。

犯罪是不可避免的,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惩罚,而是为了保护社会,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。

他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———野兽吃人,根本不用管它是生性使然,还是故意为恶,只要人见了,为了自卫就要击毙之。

在龙勃罗梭看来,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,犯罪人几乎是无可救药的,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生犯罪人产生任何威吓性的效果,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肉体的手段。

龙勃罗梭的研究成果在今天看来多少有点武断,但他首次把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刑法领域,并开始从关注犯罪行为转为犯罪人,这是一个伟大的转变。

虽然龙勃罗梭所开创的刑事人类学派只是一个过渡学派,但他却给其后的刑事社会学派提供了无穷无尽的想象空间,刑事社会学派也恰恰是站在龙勃罗梭这位「巨人」的肩膀上才看得更高更远。

不得不提的是,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。

龙勃罗梭本人并未意识到,他的理论不仅开创了刑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思路,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开了「潘多拉的魔盒」。

虽然龙勃罗梭晚年不再认为遗传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,转而认同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,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的某种联系还是受到很多人的关注,进而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———犯罪生物学。

早期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,并不严谨,研究者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生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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